“红头文件”也要与时俱进
让不合时宜的“红头文件”及时“下岗”好
给“红头文件”设立有效期好
○  朱海滔
   今年10月1日起,湖南省将打破文件“终身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只有5年,标注了“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文件自动失效。 即将生效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9月21日《新京报》 

     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应该说,一部规范性文件都是在某一特定的时期,针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的相关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少文件也会“不合时宜”,必须及时废止或修订。否则如果仍然按原来的文件执行,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制造新的矛盾。

    但现在我们有的“红头文件”出台时间久远,生命力顽强,即便是“暂行”的、“试行”的也都长效不衰,威力恒久。结果造成由此而来的行政行为有悖于当前现实,出现了不少让人哭笑不得的咄咄怪事和荒诞事件。如一条鲜活的生命被火车轮吞噬,铁路方面表示,只能按“最高300元”的标准对死者家庭进行补偿,其依据是1979年铁路部门的一个《暂行规定》;还有某地运输部门撞死一位路人后,拿出以前“革委会”时期的红头文件,按几十年前赔偿粮票的标准来搪塞受害者家属。

    为什么有哪么多的不合时宜的有悖现行法律法规的甚至是损害群众利益的“红头文件”,在某些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或是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依然神气活现地发挥效力呢?其不外乎三种原因,一是部门利益作祟,老文件可以使部门获取利好,他们自然要“护着不放”;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专司清理文件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以致形成无人管的局面;三是懒政作怪,“执政为民”意识淡薄,文件发出后就不再过问,而是任其自生自灭,任凭过时的“皇历”给百姓添乱作难。

    世间任何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但要在思想和其它工作上与时俱进,作为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决定和意见等的“红头文件”也应“与时俱进”,这样及时废除已不适合时代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让不合时宜的“红头文件”及时“下岗”,使之及时退出行政管理工作范畴,才能有效防范行政文件与时代脱节的状况,有效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据报道,《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对面临失效文件的处置原则: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在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文件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则要按程序办理。这一评估制度遵循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根本原则,不至于让到期的文件“一刀切”,全部大动干戈的废旧立新,有的只需作部分修改就行了,能一定程度上减少红头文件的滞后性,形成政策之间的良好衔接。

    为文件规定有效期是党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与时俱进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体现。我们为湖南省给文件规定有效期大声叫好,也期待其他地方借鉴。